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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扶持企业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06    来源:中国太仓招商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和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新三板挂牌企业三年培育计划的通知》(苏府〔2013〕17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融资难问题,加快推进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现就鼓励和扶持企业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新三板挂牌扶持政策

      (一)拟挂牌企业认定。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向市发改委(上市办)申请认定为拟挂牌企业:

      1.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股权清晰;
      3.经营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4.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5.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新三板辅导服务协议。
      (二)拟挂牌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经审计或评估调整增加的利润部分所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给予地方留成部分的70%补助。
      (三)拟挂牌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所有权办理变更登记时,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在挂牌后,给予地方留成部分的50%补助。
      (四)拟挂牌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缴纳所得税数额较大的,缓征个人所得税。以缴纳个人股东用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时点算起,两年内缓征,从第三年开始分年度缴清(第三年30%,第四年30%,第五年40%)。在规定的缓征期限内,发生股权转让时一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拟挂牌企业在股份制改制、股权登记、转让等过程中涉及到项目审批、房产过户、环境评价、税收证明、工商登记等方面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将简化程序,主动协助解决。
      (六)优先协助拟挂牌企业申报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学技术经费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
      (七)拟挂牌企业募集资金新建、扩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对项目所需建设用地,除国家规定属于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用地之外,优先保证土地指标、办理核准预审和报批。
      (八)拟挂牌企业完成股改后,给予50万元奖励;上报挂牌申请文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并受理后,给予50万元奖励;成功挂牌后,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扶持政策

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后,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其他

      企业挂牌后转至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市场上市,可按照现行企业上市扶持政策扣除已兑现部分执行。

      本意见由市发改委(上市办)、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团体。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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