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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港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2010-01-01    来源:中国太仓招商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太仓港建设发展专题会议精神,加快优势集聚,刺激港口生产,促进港口物流快速发展,推动港区转型升级,迅速繁荣港口经济,最终实现跨越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奖励范围:

      (一)2010年1月1日后,在港区(含浮桥镇)新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缴纳税收10万元以上的下列企业,给予财政奖励:

      1.从事船务航运公司、港务(集团)公司、货代、船代公司等港口、航运配套服务类企业;

      2.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分拨、配送、采购、供应链管理类物流企业;

      3.从事货物交易类贸易企业;

      4.为物流商贸企业服务的,从事非金融企业贷款、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类企业,从事法律、会计、咨询、人才、培训等中介机构,从事网络运营、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等服务类企业。

      5.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物流商贸企业。

      (二)2010年1月1日前,在港区(含浮桥镇)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2009年度上缴税收为基数,增量部分按标准给予财政奖励。其中:2009年注册设立的符合《关于加快太仓港和太仓保税物流中心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太政发〔2009〕45号)文件规定奖励范围的企业,2009年度不申报财政奖励的,自2010年起视为新注册设立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按税额的12%奖励。

      (二)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税额的35%奖励,其中商贸类企业按税额的25%奖励。

      (三)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按税额的80%奖励。

      (四)对企业经营班子主要成员(不超过二人)实行奖励,标准为其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的50%。

       对税收贡献较大的企业,奖励标准实行“一企一策”。

      三、奖励年限:

      符合奖励范围的企业,前三年按标准给予财政奖励,后两年按标准给予减半奖励。

      四、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报:企业需填制《企业财政奖励申请表》,并提供下列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1.企业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完税税单;4.企业经营班子主要成员(不超过2人)个人所得税完税税单及在职证明。在每年1月1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

      (二)受理审核:企业申请财政奖励,由太仓港经济开发区港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受理并根据国税、地税部门提供的数据,会同港区财政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核。

      (三)结算兑现:财政奖励资金自市财政局最终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预结至港区。港区财政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奖励兑现。

      五、附则

      (一)符合本政策意见奖励范围的企业,在人才引进、子女入学、户籍准入、注册登记、受理审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参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企业应交纳的防洪保安基金,2010年1月1日前注册设立的,以2009年为基数,增量部分予以免征;2010年1月1日后注册设立的,全额予以免征。

      (三)本政策意见由市财政局和太仓港经济开发区港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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