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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2009-05-31    来源:中国太仓招商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当前促进金融工作推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太政发〔2009〕47号),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制定政策意见如下:

      一、支持对象

      扶持政策的支持对象是拟上市企业和进入上市操作程序的重点培育企业。拟上市企业的认定条件:正式进入了上市辅导,并取得江苏省证监局的辅导确认函。重点培育企业的认定条件:企业自身有上市积极性;基本达到上市门槛或具备高科技、高成长特点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与券商签订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的,认定为进入上市操作程序。

      企业境外上市、买壳、借壳上市的,给予同等政策支持。上市进程认定、奖励兑现办法,实行一企一策,另行协商确定。

      二、扶持政策

      1.财政奖励。奖励对象是拟上市企业,奖励额度共300万元。分企业进入辅导、上报材料到国家证监会和完成股票发行上市三个阶段,按50万、100万、150万元的比例分步兑现。

      2.税务扶持。拟上市企业自认定当年起连续3年,每年与上年相比,缴纳增值税的增量部分,按税额的12%予以奖励;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增量部分,按税额的25%予以奖励。企业成功上市后,税务扶持再延续2年。

      拟上市企业和进入上市操作程序的重点培育企业,因操作上市(股改、收购、兼并、合并等)而增加的税收,由财政给予等同地方留成部分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财政将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

      企业以上市为目的实施收购、兼并、合并等资产重组行为而缴纳的税收,由财政将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回给企业。

      3.优先供地。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拟上市企业募投项目所需土地保障供给,进入上市操作程序的重点培育企业发展所需土地优先供给。

      4.营造环境。发改委(上市办)要做好牵头协调和对上争取工作,办理拟上市企业募投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工作。经贸委要将企业上市作为“三年翻番”的重要抓手,各项扶持政策向拟上市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倾斜。科技局要加大上市后备企业的创新能力建设和高新技术风险投资体系建设。财政局要协调、落实企业上市扶持政策,并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国土局根据企业上市的时间和要求,协调办理历史遗留的土地产权问题,确保公司土地资产的规范化和合法性。外经局根据国家政策协调办理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相关问题。环保局引导上市后备企业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指导拟上市企业开展环保核查。工商局为企业股权结构调整和股份制改造指供指导和服务,为拟上市企业出具遵纪守法证明。地税局、国税局运用税收手段,支持企业上市,妥善解决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为拟上市企业出具依法纳税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监局、海关等部门要为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指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上市需要,为企业出具合规性证明。二区各镇要加大上市后备资源发掘和培育力度,全力服务拟上市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

      三、操作程序

      财政奖励的操作程序是:(1)拟上市企业向市发改委(上市办)提出申请,进入辅导需附省证监局的进入辅导期确认函,上报材料需附国家证监会的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2)市发改委(上市办)审核并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3)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同意后市财政局拨付。

      税务扶持的操作程序是:(1)拟上市企业或重点培育企业向市发改委(上市办)提出申请,并附纳税凭证(复印件)。(2)市发改委(上市办)审核并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3)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同意后市财政局拨付。

      优先供地的操作程序是:(1)企业向所在区镇提出申请,由区镇报市政府;拟上市企业募投项目拟落户其它区镇的,向市发改委(上市办)提出申请,由发改委(上市办)报市政府。(2)市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区镇研究确定后,市国土局负责办理。

      本意见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发改委(上市办)、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实施细则》(太政办〔2007〕67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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