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工业经济发展向中高端迈进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科教新城、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娄东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推动工业经济发展向中高端迈进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日
关于推动工业经济发展向中高端迈进的若干政策
为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适应经济新常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引导工业企业做强做大,加大有效投入,优化产业结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提升质量和效益,推动工业经济发展向中高端迈进,特制订本政策。
一、鼓励新兴产业发展
(一)新兴产业企业贡献上台阶奖励。新兴产业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比前五年最高年度净增1亿元、50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已享受市级和镇(区)税收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项目奖励。
(二)鼓励装备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部件研制应用。对当年获得国家、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各及关键部件认定的本市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本市企业在5年内(从被国家、省认定开始计算,以购买发票为准)购买使用本市被国家、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各按照购买价格10%的标准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产业引导基金支持。设立创新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首期募资⒛亿元,用于支持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发展,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四)其他奖励或补助形式。由相应的特色新兴产业发展的主要载体管理机构根据不同产业发展的特点和需求相应制订。
二、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智能制造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投入,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突破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加快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提升智能制造和自动化水平,提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平。
(一)创新类民营企业技术改造设备贴息。对民营企业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度有技改项目列入市重点技改项目库并纳入统计,年生产性设各投资额300万元以上(以税务部门抵扣税设各投资为准),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智能制造奖励。项目列入当年市智能制造计划项目库,经专家评审认定,符合智能制造项目条件并自愿为全市同类企业提供示范,如在项目实施期间企业已享受设各贴息,则按其智能设备投资额的2%增加奖励;如未享受设各贴息,则按其智能设各投资额的6%奖励,列入全市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的奖励8%,每家企业年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不符合智能制造项目条件的企业,可按同样比例申请工业机器人单台套奖励。对获得国家、江苏省、苏州市级智能制造示范车间(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品牌培育和制定标准
(一)自主创新奖励。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苏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企业工程中心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5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在企业获得认定当年兑现50%;复评通过每年奖励10%,持续5年;复评未通过的,余下奖励不予兑现。没有复评或验收环节的,可一次性兑现。
2.新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工业企业品牌培育示范和工信部全国质量标杆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30万元奖励。
3.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江苏省质量奖、苏州市长质量奖、苏州质量管理优秀奖的,每项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4.对新列入国家、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产品、新技术,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获得江苏省优秀新产品金奖、江苏省专精特新产品、江苏省优秀新产品奖,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新通过江苏省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每项给予1万元奖励。
(二)鼓励争创名牌。经行政部门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每件奖励100万元;江苏省著名商标或江苏省名牌产品,每件奖励10万元,苏州市知名商标或苏州名牌产品,每件奖励3万元。同一年获同一级别的名牌产品或商标只奖励一次。
(三)鼓励企业制订标准。对主导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主导起草部、省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每项给予8万元奖励。上述主导起草单位是指在标准起草单位中名列前3位的企业。
(四)鼓励企业管理创新。市财政每年安排20万元用于娄东企业发展论坛、转型升级等培训及企业家交流互动活动。对新获得的江苏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的江苏省管理创新优秀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四、鼓励先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一)制造业服务化奖励。对新获得的江苏省、苏州市制造业服务化示范企业(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
(二)工业设计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和苏州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5万元奖励。
五、鼓励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一)扶持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1.对民营小微企业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的,给予2万元奖励。
2.对新列入江苏省、太仓市科技小巨人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
对新获得的国家、省、苏州市三级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专精特新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5万元奖励。
(二)优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江苏省1-5星级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如果递增式认定则给予差额奖励)。
2.对获评太仓市市场开拓优秀中小企业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凡参加由本市及以上经信部门组织的各类展览展销会,企业展位费、布展费、运输费由市财政承担。
3.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担保业务的风险补偿和奖励担保机构合规经营。
4.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鼓励服务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力度,为更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5.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开展中小企业运行数据监测分析和协会进行行业调研分析。
(三)鼓励企业信用管理示范创建。
1.对新认定的省级、苏州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同一年度不可重复享受、对通过省级信用管理贯标认定的,给予5000元奖励(如果递增式认定则给予差额奖励)。
2.信用管理贯标、示范企业创建辅导费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全额补贴企业参加助理级信用管理师以上培训的培训费。
六、鼓励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
1.对入选市级两化融合项目的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2.对通过CMMI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对通过ITSS三级、二级、一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奖励(如果递增式认定则给予差额奖励)。
3.对新获评省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苏州市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上述两项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计算)。对新获评省两化融合网络信息安全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如果递增式认定则给予差额奖励)。
4.对新获评江苏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工信部贯标评定的企业,在此基础上再追加20万元奖励。
5.对新获评江苏省五星级数字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江苏省“企企通”建设示范工程和试点企业的,给予10万元和3万元奖励。
6.市财政安排每年10万元用于信息化培训。
七、鼓励企业绿色发展
1.节能改造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或主体设各到位后,根据项目的节能量给予补助,每节约一吨标煤补贴240元,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不得超过项目设各投资额的20%和对地方的贡献额,节能技改项目年节能量不低于100吨标准煤。
2.绿色制造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或主体设各到位后,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投资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和对地方的贡献额。
3.对经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鉴定的节能新产品、新技术一次性补贴2万元/个;对具有较好社会节能效益的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节能新产品规模化生产项目(剔除已列入技改奖励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投资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和对地方的贡献额。
4.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对淘汰列入国家淘汰目录的高耗能设各实行补贴。其中变压器按30元/KVA,电动机按30元/KW给予补助。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取得实际节能效益后,按240元/吨标煤的标准确定项目奖励金额,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项目奖励金额按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企业和服务公司的投资比例实行分配,其中对非本地注册的服务公司不进行奖励。
6.对新获得“中国能效之星”和“苏州市能效之星”的企业,分别按照五星50万元和20万元,四星40万元和15万元,三星30万元和10万元,二星20万元和5万元,对已获得过“能效之星”相关奖励的,按其差额进行奖励。
7.对参加“能效对标”活动获得优秀奖的企业每家奖励15万元,获得优良奖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获得优秀组织奖的企业每家奖励8万元。获得省能效“领跑者”的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
8.对列入国家、省、苏州市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基地,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0万元、15万元和50万元、10万元和25万元。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企业通过验收及专家评审后,参照循环经济示范企业进行奖励。
9.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按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的实际投入且项目经有关部门各案,技术和设各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补贴4万元;10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一次性补助6万元;200万元以上的补贴10万元。
10.实施能源审计的企业,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评价或认证的企业,补贴5万元。
11,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佴号令的有关规定,对于技改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评审费用给予补贴,能评报告书补贴2万元,报告表补贴5000元。
12.对企业参加能源管理师培训的培训费全额补贴。
八、鼓励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作为去产能专项补偿资金,按照去产能工作中关停淘汰企业主要生产设各评估值的25%,及工商执照注销(变更)费用2000元的补偿标准执行。
九、其他事项
(一)申报程序。
1.市经信委根据本政策牵头制订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
2.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镇(区)进行申报,由所在镇(区)初审;
3.由市经信委会同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进行会审,报市政府审批。
(二)企业获得相关资金之后,需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财务处理。对在申报中有不实行为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以及当年度发生有较大影响的安全、环保等事件的,不能享受本政策。涉及违法的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策性奖励扶持项目。
(三)对于已经依据政府其他政策获得资金奖励的项目,本政策不再重复奖励。
(四)本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经信委、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以往文件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团体。 |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