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 高地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科教新城、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娄东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 经市政府第3次 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 关于进一步推进 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1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 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 ,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供给侧改革和经济转型升级中的关键作用 ,将我市建设成为现代产业高地和开放前沿阵地 ,加快打造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 太仓样本 ” ,根据国家、 省、 苏州对科技工作的最新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 加大创新型企业群体培育力度
1.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集群。对于新认定的江苏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文化科技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苏州市创新先锋企业、省农业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对于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按省政策给予培育奖励。新认定的江苏省科技型农业专业合作社给予5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获评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的,每只奖励1万元。
2.支持企业成果转化和项目产业化。经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认定各案的成果项目 ,按技术合同交易额10%对承接成果转化的企业进行资助 ,单个企业每一年度资助额度最高50万元。对承担国家、省、苏州市各类科技计划指令性项目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企业 ,上级有规定配套比例的按规定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配套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对承担上级科技计划指导性项目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助。
3.鼓励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按照省政府规定,依据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给予5%-10%的普惠性财政奖励。对获得本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 万元的奖励。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省、苏州市各级科学技术奖项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鼓励企业成立科协开展群众性创新活动,新成立每家奖励1万元。
4.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鼓励龙头骨干民营科技型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牵头建立本市重点发展的三大战略性新兴产 业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经社团登记和省级以上认定后,给予30万元奖励。
二、加快创新载体平台建设速度
5.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省级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省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 等(立项无省拨经费的)的企业,分期给予30万元奖励,绩效考评优秀的增加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省研究生工作站的奖励10万元,获评省优秀研究生工作站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苏州市级重点实验室、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企业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通过省企业研发管理体系标准认定的企业,奖励20万元。
6.支持重点 科技创新载体升级。对当年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文化 )科技产业园、众创社区等载体 , 国家级奖励200万元,省 级奖励100万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上一年度科技部火炬中心考核评价结果为依据,合格的给予每年600万元定额补助(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减半,下同),等级每往上一级加100万元,不合格的取消补贴。
7.鼓励载体平台提升服务水平。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 (文化 )科技产业园、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载体 , 新建苏州市级以上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共性技术服务平台、人才培训平台等项目的,分别按不超过设各及软件投入的50%、3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批国家级、省级科普示范基地和科学教育特色学校、苏州市科普教育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的市科技社区每家奖励5万元。
8.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苏州市级认定 (备案)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 元、20万元的奖补。对具各独立法人资格的众创空间按绩效给予后补助,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20万元。支持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开展人才沙龙、创业辅导、交流联谊、产学研对接等各类创业创新服务活动,对经各案并通过审核的活动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20%的资助,每个众创空间运营主体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对创业孵化成果显著的运营主体给予奖励,企业、项目在孵期间获得社会投资机构投资的,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每个运营主体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对经科技部各案的星创天地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省级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水平
9.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专利创造。单位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资助3000元/件,授权后资助6000元/件 。个人(含2人以上)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资助500 元/件 (限5件 ),授权后奖励2000元/件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资助400元 /件 。国内发明专利年费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资助。通过 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进入国际受理阶段,资助2万元/件 ,获得国外授权资助5万元/件/国 。同一件专利在多个国家授权累计资助最高10万元。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每件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江苏省专利金奖、优秀奖和发明人奖的,每件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苏州市优秀专利一等奖、二等奖、杰出发明人奖的,每件分别给予5万元、 3万元、5万 元的奖励。对获得本市优秀专利一等奖、二等奖、三 等奖,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本市杰出发明人奖给予5万元的奖励。
10.引导社会各界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执法和专利行政管理建设等。对通过本 市知识产权局各案并取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上市企 业、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给予10万元奖励,有效 期内通过监督审核给予5万元奖励。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 业的,奖励30万元。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奖励50万元。对企业在维权中胜诉的,给予相关诉讼费用的30%资助 , 同一件专利诉讼累计资助最高50万元。
11.营造知识产权工作浓厚氛围。对注册在本市并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的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依法代理的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奖 励1500元/件。支持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贷款业务。对依法设立并经营专利质押贷款业务的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 专利质押贷款实际发放额的2%给予风险补偿。对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给予保险费50%资助,当年累计最高20万元。
四、拓展科技创新合作模式
12.探索国际科技合作新模式。推进国际科技合作特别是对德合作,鼓励德企申请中国专利,实施技术成果的本土化、产业化。中德专项合作资金对中德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按实际发生经费的30%予以资助,最高30万元。
13.推进本市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围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全面合作。市科技合作贡献奖奖励10万元。对高校、科研院所在本市设立的产学研联合创新载体等新型研发机构,按照载体、机构的资源导入情况及高校科研院所的投入情况,给予资金支持。
14.推进研发资源(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对提供研发资源的服务机构、使用研发资源的用户,通过省或苏州市审核(或各案)后 ,按省、苏州市有关规定上下联动给予补贴,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5万元。
五、促进科技服务快速发展
15.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对注册在本市且从事研究开发、技术转移、知识产权、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等科技服务的机构,根据业绩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技术经纪机构和技术经纪人促成的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单项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以内部分(含100万元),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5%给予资助;技术交易额超过100万元,不足200万元(含200万元 ) 的部分,按照0.5%给予资助;技术交易额超过200万元以上部分 , 按照0.2%给予资助。单个项目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16.强化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服务支持。逐步充实、放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模,连续两年投入500万元,新增1000万元,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实行信贷扶持。建立2亿元的科技人才专项资金,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参股发起设立天使、创投等投资基金。对通过"苏科贷 "、”科贷通 ”、“ 科才通 ”等科技金融平台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按照一年期基准利率与不超过一年期基准利率上浮30%之间差额部分给予贴息,且每笔贴息不超过2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贴息不超过50万元、贴息次数不超过三次。
17.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中小微科技企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入库天使投资机构在向规定范围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完成 实际投资后,可申请省天使引导资金。天使投资机构在实际完成投资三年内形成投资损失的,按照首轮投资实际发生损失额的50%给予风险补偿,其中20%由本市配套资金承担。
六、强化本级科技计划体系
18.实施本级六大科技计划。实施基础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政策引导类计划、知识产权计划和后补助计划等本级六大科技计划。并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调研、项目咨询(评价)、评审及军民融合、国防科技动员、科普宣传、科技统计等。基础研究计划,每个项目资助5-10万元。重点研发计划包括产业前瞻与共性关键技术项目、社会发展项目,每个项目资助10-50万元。科技成果转化计划,每个项目资助20万元。政策引导类计划包括前瞻性联合研究后补助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科技副总(企业创新岗)项目和软科学研究项目,每个项目资助3-20万元。知识产权计划包括企业专利导航计划、企业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和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 , 每个项目资助10-30万元。后补助计划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后补助和农业科技创新工程后补助项目 ,每个项目资助5-30万元。
七、 其他事项
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或资助 ,按最高一级计补。享受一企一 策、一事一议的不在本政策范围。当年度在环保、安全、诚信等方面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取消奖励及资助。
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太仓市原有涉及与本政策相关的科技创新政策同时废止,国家、省政策有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予以相应调整。本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