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印发太仓市对德合作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太仓高新区管委会,科教新城、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娄东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经研究,现将《太仓市对德合作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0日
太仓市对德合作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对德合作,加快构建全方位对德合作平台,全面提升对德合作的层次和水平,早日建成中德(太仓)产业合作创新试验区,现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太仓市对德合作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推进对德合作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年度总规模为5000万元。
第三条 市进一步深化中德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制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申报指南、申报流程、评审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支持德资项目落户。
(一)鼓励德资来我市设立鼓励类、允许类制造业产业项目(参见国家发改委最新版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德资设立上述产业项目且注册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含,下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年内,按项目到账外资的2%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鼓励德资来我市设立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德资设立服务业企业且注册外资20万美元以上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年内,且产生开票销售后,按项目到账外资的2%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在太德企做大做强。
(一)鼓励在太德企增资。对已落户德企增加注册资本且用于扩大产能、增加研发投入或技术改造的,自换领新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年内,根据项目增资到账外资的2%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鼓励在太德企利润再投资。对已落户德企以利润再投资的,按其利润增资部分的5%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鼓励基金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购德资企业落户太仓。落户太仓的基金公司并购德资企业并将并购企业主体落户在太仓的,按并购交易额的3%给予基金公司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双元制教育的发展。
(一)对四方合作的中德双元制本科培养项目给予项目主办方每年20万欧元补助(主要用于巴符州双元制大学课程指导、咨询、质量监控评估费用)。
(二)扶持双元制职业教育平台运行。按照取得德国职业资格证书且与太仓本地德资企业签定就业协议的学生数量,补贴培训中心每生1.5万元。
(三)鼓励校企新建培训中心,对共建在企业内的培训中心给予一次性补贴200万元,对共建在学校内的培训中心给予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四)支持健雄学院中德工程学院、太仓中专建设工业4.0教学工厂,开展适合中国制造2025的双元制教育,分别给予500万元的启动资金扶持,建成招生后再连续三年每年分别补助运营经费1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对德交流。支持并争取中德两国经济合作联委会、中德经济顾问委员会、中德合作高管对话会等重大活动在太举行,对“太仓日”、“啤酒节”等大型经贸、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城市建设等交流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由活动主办方向市进一步深化中德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经费补贴申请,由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发放。
第九条 支持驻德办事处日常运营。补贴驻德办事处的运营经费,由市招商局、高新区向市进一步深化中德合作工作领导小组递交申请,审核通过后发放。
第三章 申报与审查
第十条 资金申报单位应向市进一步深化中德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非党政机关的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初审。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请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三)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项目有关核准(备案)文件;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查及确定:
(一)市商务局汇总后,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二)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支持方式及额度的建议计划报市对德合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
(三)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按要求、按程序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网页公示7个工作日。待公示无异议后再行下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内容的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同时,还可享受我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但其中如有相同或重复的条款,可以择优申报,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奖励或补贴未列明币种的,均以人民币结算,按当年12月31日的汇率折算。
第十五条 年度发生安全、环保等有较大影响事件,在申报中有不实行为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不能享受本政策。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局(市进一步深化中德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团体。 |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