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正式启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用“减法”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满足感、幸福感充值。
根据《实施方案》,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新治理模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证难等问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该《实施方案》是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由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形式审查事项;是否符合或者达到承诺的条件、标准、要求,申请人可以自行作出判断。重点关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或者社会反映强烈、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行政事项应当率先推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办理流程方面,《实施方案》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告知承诺制与现行管理制度并行实施,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比如,以往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许可时,需要提供“场所使用权证明”,今后如果当事人符合相应条件,同时愿意承诺,就可以与相关部门签订承诺书,无需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场所使用权证明”在内,首批被列入太仓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的共有43项内容,侧重于法律服务、社会保险、资格认定等方面。
《实施方案》也明确,要建立事中事后核查制度,针对证明事项特点、风险等级和信息化建设状况等因素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