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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惠外”十五条出台 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
发布时间:2020-02-10    来源:太仓日报

  为积极发挥外贸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2月7日,我市专门出台《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的十五条政策措施》(以下称太“惠外”十五条),主要包括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保障外贸企业的生产和运输、鼓励外贸企业开拓国外市场、推进贸易便利化四个方面。

  在太“惠外”十五条中,对进口防疫物资的企业投保的进口预付款保险费率降低50%,保费予以100%的补贴。鼓励企业为跨境电商业务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相应的保险费率降低30%,保费支出给予50%补贴。为加大对外贸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支持进出口银行在太仓创新开展“纾困资金”业务,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性困难的进出口企业进行批量支持;与我市辖区内的农商行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展政策性信贷资金转贷款业务,着力支持一批小微外贸企业。利率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

  为了鼓励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在扩大进口规模方面,我市将充分利用太仓港、“中欧卡航”及“苏满欧”“苏新亚班列”的进口功能、跨境电商进口功能以及国家级进口平台载体优势,确保太仓港外贸航线运行顺畅,增加农产品、药品、资源性产品的进口规模,保障市场供应。在支持企业实施出口货物转内销方面,对外贸企业在疫情期间投保的国内贸易信用险保险费率降低30%,保费给予50%补贴。与此同时,我市将支持企业到境外参展,对于在疫情期间不能正常参展并已发生展位费用的外贸企业,按实际发生额给予50%补贴,每个基本展位补贴上限2万元,每家企业上限5万元。

  对于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苏州贸促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提供网上不见面办理、证明邮寄等便利措施,费用全额补贴。为保障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我市通过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符合免税条件的进口捐赠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加征对美关税。进口医疗器械,可凭省药监局证明先予放行,证件后补。特殊情况下,进口防控物资可先登记放行,再补办相关手续。

  对于今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今年2月3日至2月10日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对有关进口货物的滞报金,起征日顺延至2月10日。对于内贸企业因需要进口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等,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我市将为其提供快速办理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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