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再上调 由1940元上调至2020元,8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18-07-25 来源:太仓日报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日前,按照江苏省的统一部署,我市8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1940元上调到2020元,增加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作了相应调整,从原来的每小时17元上调到每小时18.5元,增加了1.5元。另外,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应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我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也就是说,上述项目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用人单位若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人社部门举报投诉。(记者 肖朋)